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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以“送养”之名拐卖儿童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廖某、李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3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廖某、李某系云南省巧家县松梁子村村民,廖某与其妻共生育子女7人。李某居间介绍,与廖某共谋,将廖某家即将出生的婴儿以收取“营养费”的方式卖给他人,几年间,陆续将廖某家三女、五女、六女卖掉,李某共向他人收取“营养费”4.3万元,并将其中2万元支付给廖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某以出卖为目的,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自己的三名亲生女,被告人李某明知廖某欲出卖亲生女,为非法获利,仍然积极提供帮助,居间介绍,二被告人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二被告人在实施拐卖儿童过程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二被告人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无论行为人是否与被拐卖儿童存在亲属关系,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等行为,即构成拐卖儿童罪。本案中,被告人廖某作为被送养女婴的亲生父亲,以收取收养方“营养费”为名非法获取利益,李某从中牵线搭桥、助纣为虐,二人行为严重违背家庭责任和社会伦理。该案的公正审理有力彰显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披着“送养”外衣的拐卖儿童犯罪的强硬态度,对潜在犯罪形成有力震慑,切实维护儿童合法权益,更向社会传递明确价值导向,凝聚全社会守护儿童成长的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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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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