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程序瑕疵,企业就不用承担责任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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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商业活动中,担保是保障交易安全、降低风险的重要手段。然而,近年来因担保程序漏洞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市场交易秩序造成了冲击。请看下面这起案例。

2023年3月,A公司与B公司、C公司签订《债务转让协议》,约定B公司对A公司的债务由C公司承担。C公司的股东D公司(持股20.34%)与E公司(D公司的一人股东)共同签署《债务担保声明》,承诺为C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后因C公司未履行债务,A公司起诉,要求三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及担保责任。

E公司主张,《债务担保声明》后附的E公司股东会决议,仅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均未签字或捺印,A公司没有审查公司对外担保决议,因此《债务担保声明》无效,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判决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程序瑕疵不必然免责。

对于D公司的责任划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八条,若担保人系债务人的控股股东(持股2/3以上)或一人股东,其盖章行为视为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担保合同有效。本案中,E公司系D公司的一人股东,其盖章确认《债务担保声明》,视为股东意志与公司意志合一,故D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

对于E公司的责任划分,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且债权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未核实股东会决议签字真实性),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有效而担保无效时,双方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本案中,E公司出具的股东会决议仅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未签字,股东签章处未显示股东签名或捺印,因此对该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形成,A公司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故认定E公司提供的担保无效。最终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判令E公司承担50%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在债权人善意认定的标准问题上,债权人需审查公司决议,但担保人系控股股东或一人公司时,可减轻审查义务。本案中,E公司作为D公司的一人股东,其盖章即视为股东同意,无需单独决议,因此,法院认定D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

此外,即使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仍然可能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十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无效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例如,债权人未审核相关决议或未核对签字名单,可能承担过错责任;担保人故意隐瞒决议瑕疵,也需承担过错责任。本案中,债权人A公司与担保人E公司过错相当,故判令E公司承担50%责任。

法官提示

那企业应该如何规避担保风险呢?

对于债权人而言,一是要严格审查担保人内部决议文件,要求担保方提供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原件,并重点核对签字人员是否符合章程规定、决议事项是否明确包含本次担保的具体信息、决议文件是否加盖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二是重点关注关联担保的特殊要求,担保人为债务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必须核查股东会决议中关联股东是否回避表决;若担保人系上市公司,还需核查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是对电子证据进行存证与验证,对OA系统审批记录、电子签章等电子证据,建议通过区块链存证、时间戳认证等方式固定,避免因真实性争议被排除;要求担保方提供系统操作日志或第三方平台认证记录。

对于担保企业而言,一方面,要规范用章管理,严格区分“公章”与“业务章”,避免业务章用于担保,建立用章审批台账,记录每次用章的时间、事项、审批人,确保可追溯。完善决策程序,关联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另一方面,一人公司虽无需单独决议,但建议应在担保合同中注明“本公司为一人股东企业,盖章即视为股东同意”,建议同步留存股东书面确认文件(如股东决定书)。

本案通过明确担保效力的规则与过错责任划分,对市场主体进行风险提示:程序合规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维护交易安全的核心防线。企业以诚信立身、以规范护航,才能构建健康有序的商事环境,实现多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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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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