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预付式消费充值款成“沉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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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预付式消费纠纷。

2024年3月25日,原告王某到被告某餐饮公司门店就餐消费,并支付10000元办理了一张储值卡,被告向原告发送短信对储值卡卡号及金额进行确认。储值卡办理后,原告还未来得及消费,被告停止营业,因多次与被告协商退款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10000元充值款。经审理,法院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

王某提交充值单、手机短信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在被告某餐饮公司办理储值卡的事实,王某与某餐饮公司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某餐饮公司停止营业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构成违约,王某有权主张返还剩余款项,某餐饮公司应当向王某承担给付义务,故王某的诉讼请求有理,法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因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及时依法清算。经营者依法应当清算但未及时进行清算,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经营者的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某餐饮公司停止营业应及时告知王某并协商处理充值款事宜,但其怠于履行义务,王某可依法要求某餐饮公司返还充值款,某餐饮公司应当返还。

法官说法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已逐渐成为大家的主流消费方式之一。预付式消费是指提前向商家支付费用,然后按照约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分次或持续获得商品或服务的一种消费方式。常见于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等生活消费领域,消费者通常会得到实体卡、虚拟卡或采用无卡记账等形式,作为消费凭证。

预付式消费对消费者而言,一定程度上提供了便利,如省却每次交纳现金的麻烦,且通常能享受到商家提供的打折、赠送等优惠。对商家来说,则可以一次性预收资金,快速聚拢资金扩大业务规模,同时锁定客户,但也存在诸多风险,比如商家卷款跑路、设置霸王条款、降低服务质量、任意加价、退卡困难等。

为更好地解决预付式消费纠纷,充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解释共27条,就适用范围、责任主体认定、合同的解释、效力和解除、预付款的返还和赔偿责任、“卷款跑路”责任,经营者的举证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全程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消费者在面对诸如美容卡不退钱、健身卡禁止转让、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等“霸王条款”,以及商家以挂名经营逃避责任,变更经营场所或停止营业导致无法消费,被忽悠办卡7日内未使用想退卡等等情形时,消费者均可依照法律规定充分行使权利,保护自身的权益。经营者在提供预付式消费的过程中应当诚信经营,不得随意降低服务质量、恶意逃避责任、强加消费者责任,若涉嫌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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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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