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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脱单”,男子陈某在中介的“牵线搭桥”下,跨国寻爱,花费20多万元却还是没能迎娶外国新娘。陈某为此将中介告上法庭。近日,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纠纷作出判决,认定合同关系无效,中介返还陈某已支付的全部婚姻介绍费用1935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只要支付人民币19万元,便能保证男孩牵手成功外国媳妇回华领证。”2024年2月,陈某经人介绍找到从事婚姻介绍服务的吴某,吴某答应帮小陈介绍老挝女孩,通过微信向陈某发出要约后,陈某便通过微信共转账20000元给吴某作为订金。
同年3月至5月,陈某先后在吴某和云南某婚姻介绍所安排下,两次前往老挝,除了自身花费的机票钱、差旅费等费用2万多元,总计支付彩礼、置办订婚宴等相关费用193500元,却仍没能顺利迎娶老挝新娘。
陈某认为,吴某存在欺骗和违约,要求解除婚介服务合同并退还相关费用,并在多次索要无果后,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吴某返还婚姻介绍费。
吴某觉得,自己作为陈某的婚姻中介,已经促成双方相识,已履行居间义务,合同目的未能实现是陈某自身原因,且已将收到的中介费转给云南的中介,因此并无还款义务。
南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提供介绍老挝新娘服务,陈某向吴某支付婚姻介绍费,双方形成婚姻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相关规定,涉外婚姻介绍是国家禁止经营的业务,而吴某收取的婚姻介绍服务费超出了婚姻服务的正常收费标准,使婚姻商品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故陈某与吴某之间的服务合同无效。
而陈某未尽必要的审慎和核实义务,未经慎重考虑便将巨额金钱交付他人,草率对待婚姻大事,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差旅费、机票钱等损失。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根据相关规定,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婚介机构应秉持诚信经营理念,自觉遵守法律规定,提供优质婚介服务的同时,不能借机收取不合理的高额费用。而未婚青年在寻找配偶过程中也要擦亮眼睛,需树立正确的交友观、婚恋观,理性选择婚介机构,增强防范意识。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
第一条: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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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