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校内受伤 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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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治报记者张东实习生李梦华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17日,某小学六年级的同班同学穆某与潘某,午饭后被一场意外“打扰”。当时,穆某与潘某在教学楼的走廊上嬉笑玩闹,潘某抱着穆某的腿,致使穆某身体失去平衡,向后摔倒。穆某倒下的瞬间,右手碰到了走廊角落处摆放的灭火器箱上变形上翘的部位,疼得大哭起来。经医院诊断,穆某右手掌皮肤撕脱伤,右手开放性损伤。为治疗,穆某家人花去了6962.14元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因多次与潘某家长以及学校沟通赔偿事宜未果,穆某诉至开封市禹王台区法院。

判决结果

开封市禹王台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以下判决:潘某的监护人以及某小学各承担40%的赔偿责任,分别赔偿穆某2784.85元。

法官提醒

在审理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时,秉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已然成为司法实务界的广泛共识。然而,要精准划分学校与监护人的责任,平衡各方利益,全力争取儿童权益最大化,仍然是案件处理过程中的重点与难点。

学校应时刻有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巡视,及时察觉并制止学生在走廊等公共区域进行危险的打闹行为。作为教育机构,学校肩负着双重职责,不仅要传授知识,更要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这是不可推卸的安全保障责任。一方面,学校应为学生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像消防设施这类关乎安全的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及时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学校还需建立健全各项安保制度,定期组织在校学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但需要明确的是,这绝不意味着学校要成为唯一的责任承担者,毕竟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无法完全取代监护人的监护职责。监护人也要履行好监护职责,加强对孩子的教育约束与看管,注重家庭安全教育,否则致害学生的监护人仍须承担首位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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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河南法治报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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