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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金困难,向打工人出具劳务费欠条。打工人离职后,公司不仅人去楼空,网上查询更是注销状态,这笔钱该向谁索要呢?近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
小贾在某装饰公司担任油漆工。2023年,小贾离职。离职前,公司还欠其5.2万劳务费,于是向小贾出具了一张欠条,载明了欠款金额。
2023年10月,公司股东彭某、晁某申请注销装饰公司,二人成立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供一份公司清算报告,载明:“各项税收、职工工资已结清,并于2023年9月15日办结税务注销/清税手续”“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若有未尽债务,股东承诺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后装饰公司于2023年10月注销。
公司注销后,小贾多次凭欠条向彭某、晁某索要劳务费,但二人均未支付。小贾认为,二人在未足额出资的情况下擅自注销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将公司股东彭某、晁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的劳务费及利息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清算责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彭某、晁某作为公司股东成立清算组,在清算、注销公司的过程中,并没有将该公司所欠的劳务费列入清算报告。案涉债务于注销前由公司盖章确认,清算报告是二人共同签字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可见,彭某、晁某存在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行为,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彭某、晁某赔偿小贾劳务费损失52000元并支付利息。
法官说法
公司人格独立、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律为公司和股东设定的合法权益。公司虚构清算报告,恶意“注销换壳”、逃避债务,这种行为不仅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规范有序的营商环境,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实践中,若公司在未结清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就假借简单快捷、成本较低的公司简易注销程序,逃避清偿债务,将会突破股东“有限责任”,劳动者可以要求其股东承担责任,公司股东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此提醒,股东在公司经营中,严格落实财务制度,确保账册真实完整,有效通知已知债权人,依法全面清算,避免股东个人承担更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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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