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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肥猪保险是国家推行的一项生猪产业保障政策,初衷是为养殖户增添一份保障,然而有人却在“育肥猪保险”上打起了歪主意。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诈骗案,以保险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2年3月至2024年3月期间,枣阳市某生态养殖公司负责人张某某、李某某以公司名义,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购买了2022年及2023年肥猪养殖保险。此后,二人通过重复拍摄死亡牲猪照片、伪造理赔资料、重复报案等手段,虚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公司牲猪死亡保险理赔款。
经查,张某某通过重复报案10次,虚构331头牲猪死亡,骗取保险理赔款18万元;李某某重复报案7次,虚构214头牲猪死亡,骗取保险理赔款14万元。二人共计骗保32万元。
涉案保险公司了解上述情况后,随即报案至公安机关。2024年9月,这起重复理赔骗保案浮出水面,张某某、李某某归案后,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鉴于案发后,二被告人能坦白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全部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生猪养殖人员(公司)要坚守诚信底线,正确使用保险,勿将育肥猪保险视为“发财险”。本案的判处,充分体现了对养殖骗保犯罪坚决依法严惩的精神,也有力维护了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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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