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竟成了产品“代言”?法院判决道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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娜娜(化名)是一名网红,其抖音平台粉丝50余万,累计获得800余万点赞;小红书平台粉丝17余万,累计获得90余万点赞与收藏。2024年3月初,娜娜发现福建省泰宁某百货店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上的商品链接中,用娜娜图片作为其销售成人用品的商业广告进行宣传,并载有私密敏感类的宣传内容。娜娜认为百货店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肖像权、名誉权,故诉至泰宁县人民法院,要求百货店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在法律规定用途外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本案中,百货店未经娜娜允许,在其经营的网店上使用娜娜肖像用于商业宣传,其行为属于非法使用娜娜的肖像,构成利用网络侵害娜娜的肖像权。百货店案涉侵权行为均发生于其经营的“淘宝网店”上,综合考量百货店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以及案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即百货店擅自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上链接使用娜娜的肖像,应当知晓此类行为会发生侵害娜娜权利的后果而没有尽到相适应的注意审查义务,属不作为的过错责任。据悉,3月25日,百货店已经主动删除了案涉图片的链接。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百货店在案涉店铺首页显著位置连续15天发布致歉内容,向娜娜赔礼道歉,若百货店拒不履行,法院可以采取在网络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等合理的方式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百货店承担;百货店应向娜娜赔偿经济损失4000元。

【法官提醒】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在追求商业利益的同时,必须尊重他人肖像权,未经他人允许,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当肖像权遭受侵犯时,又该如何维权呢?

1.收集证据:保留侵权证据,如截取侵权图片、侵权商品销售情况,并取得侵权店铺链接等,必要时进行公证以免商家删除导致无法核实。

2.与商家协商:与商家进行沟通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若协商不成,可向平台进行投诉,要求平台下架侵权商品。

3.肖像权保护:在图片上注明肖像权声明,明确标明禁止非授权使用。

4.采取法律手段:若情节严重,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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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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