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雪“追尾”如何定责?法院:前方滑雪者有雪道使用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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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7日通报了一起因滑雪“追尾”引发的索赔纠纷,法院认定前方滑雪者有雪道使用的优先权,判决后方“追尾”的滑雪者承担60%责任,滑雪场和前方滑雪者各担20%责任。

刘某在一家滑雪场滑雪时,在初级道曲线缓慢下行,在其后方的滑雪者王某自上而下速度较快地滑行下来,躲避不及撞上了刘某。受伤的刘某经医院诊断为桡骨远端骨折等。

刘某认为王某没有控制滑行速度和方向将其撞伤,滑雪场也没有安排工作人员开展雪道巡逻,疏导秩序及时救助,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与王某共同赔偿,于是将王某和滑雪场一并起诉。

在法庭上,王某和滑雪场都认为自己没有责任。王某辩称,事发时自己正常滑雪,而刘某近乎在横向滑行,是刘某不顾自身危险、放任危险发生才造成事故。滑雪场则表示场地内设有风险提示,滑雪者应该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雪道,技术不熟练的可以聘请教练,也可以自行投保意外险。

根据国际雪联滑雪安全准则,滑雪者应当让自己的滑行处于可控范围之内,其滑行速度和方式应当和其个人滑雪水平相符,并且应根据地势、雪质、天气和雪场人口密度来选择以何种方式滑行;前方滑雪者有雪道使用的优先权,后方滑雪者务必要选择不危及前方滑雪者的线路滑行;从后方或侧方超越其他滑雪者时,要保持足够的距离。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滑雪规则和各方陈述,处于雪道下方的刘某对雪道具有相对优先权。处于雪道上方、滑行速度相对较快的王某,负有更审慎的控制滑行速度、方向及避开前方滑雪者的义务。王某未能控制滑行速度、保持足够的距离,导致不能及时躲避前方滑雪者,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就刘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王某并非故意,应适度减轻其赔偿责任。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悉滑雪是一项具有较高风险的体育运动,其自愿参与该项运动,符合自甘风险的法律规定,滑雪时也应谨慎观察,注意周边及自身安全。

至于滑雪场的责任,法院认为,因其未能提交事发时及事发前后的监控视频,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尽到了设置安全标识、进行安全提示等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侵权责任。

最终,西城法院综合认定刘某各项合理损失共计4万余元,判决王某按照60%的责任比例赔偿,滑雪场承担20%责任,刘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记者 孙莹 通讯员 姚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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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北京日报客户端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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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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