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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媒体记者 王苗苗 通讯员 姜丽君
近日,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因债权人法律意识淡薄,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有效催要债务,债务人当庭提出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2009年11月3日,李某(债务人)通过中间人范某向王某(债权人)借款13万元,约定5个月还款,月息1.5分。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某未还款。直至2024年4月7日,王某向泌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13万元借款及利息。李某委托律师参加诉讼,当庭提出王某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王某为此举证了中间人范某书写的证人证言,范某称李某刻意逃避,找不到人也不接电话,2010年至2023年期间,王某每年都跟其联系让催告李某还款,期间从未中断。王某还举证了其在起诉后联系李某沟通还款事宜的通话录音。
李某举证了与中间人范某的通话录音,李某问:“你给我联系了不?”,范某答:“我联系不上你,我去哪里给你联系啊”。
泌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债务发生于2009年,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2010年4月3日至2012年4月2日,在此期间内如出现了法定的中断事由,则可以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且不受次数限制。王某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以上述任何形式向李某提出履行请求,其虽然通过中间人范某催要借款,但范某并未将其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实际通知到李某,故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综上,王某在借款到期后,未依法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其提起本案超过了时效,泌阳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王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编辑 詹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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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驻马店广视网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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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 / 平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