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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明确妇女可以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随即,“立法明确妻子可查丈夫财产”冲上热搜,引发网络关注。日前,法治网研究院邀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忆南,中华女子学院教授、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朱晓峰,《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利军,就相关话题展开了一场深入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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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网研究院:我们注意到,《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45条明确,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相关话题迅速冲上热搜,引起网友热议。为什么《条例》要做此规定,您有何解读?
马忆南:夫妻双方可以相互查询对方财产情况,此类做法早就存在。2010年,广州、青岛、济南等地就颁布了类似的地方法规,明文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相互查询对方财产情况,或女方有权查询男方管理的共同财产情况。
该规定的正当性在于,我国婚姻法和民法典的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因而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应不分份额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夫妻共同财产制运行的前提是双方必须对财产状况知情,假如任何一方不知道有多少共同财产、有哪些共同财产,又如何平等行使对共同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和处分权呢?
特别是在离婚案件中,很多人对家庭财产情况掌握不多,夫妻一方隐瞒财产、转移财产的情况经常发生。现实中一些部门也没有针对夫妻一方查询对方财产信息的专门规定。因此,如果夫妻某一方隐瞒财产状况,对方是很难了解到的,通过查询配偶财产状况的立法还是很有必要的。因此,出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需要,对财产的知情权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可以有效防范另一方可能存在的隐匿或转移财产的情况发生。
李明舜:做此规定主要有两大目的:一是为了保证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能够落到实处。由于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基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双方有约定的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夫妻任何一方都有相应的知情权和处理权,而且唯有知情才能谈得上处理。
二是为了防止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等救济手段,但都有相应的局限性。这次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解决上述问题会有所裨益。
朱晓峰:地方出台这个规定可能是考虑到女性在婚姻关系中通常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为了平衡保护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的利益,特别赋予女性依法查询配偶名下财产的权利。依据一般社会观念,女性在家庭生活中的这种经济弱势通常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常女性的经济收入相较于男性而言相对较低,在家庭生活中处于经济上的“弱者”;二是女性在家庭生活中一般承担着繁重的家务,这些家务很难直接与经济收入联系起来,相反,男性在外的收入通常可以用金钱衡量。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是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若在婚姻存续其间男方隐匿婚后所得,女方又无从知悉该财产,显然不利于女性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
黄利军:我认为主要原因还是保障妇女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防止夫妻一方隐匿、转移财产。在传统观念中,男方往往作为家庭经济的掌控者,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情况较为常见。然而,这也导致了一些女性在离婚时难以获得自身应有财产份额的情况,因为她们无法有效掌握夫妻共同财产的真实状况。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多地早已出台相关规定,允许一方查询另一方财产状况。福建《条例》的相关规定,正是这一趋势的延续。这有利于保障女性知情权,并在发生婚姻冲突或离婚时,能够有途径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遭受经济损失。这体现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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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网研究院:对于该《条例》规定,不少网友评论认为“应该是可以夫妻互查,不是单方面查”、“夫妻互查才是平等,开诚布公是底线,不应是一方的特权”。您怎么看待这种声音?
马忆南:福建的地方立法规定女方可以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并未载明“夫妻双方”,只是因为该法是妇女权益保障的专门立法,当然以妇女权益为保障对象,不能解释为在夫妻财产知情权上只保护女性不保护男性。
相似的立法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妇女权益为保障对象,但实际上强调的是妇女与男性享有平等的权益。例如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需要指出的是,联名登记是共同共有人姓名记载于所有权证书或财产权凭证上,是防范夫妻一方单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最有效措施。民法典物权编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而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是典型的共同共有。但在现实的婚姻生活中,丈夫单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甚至瞒着另一方)处分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时有发生,侵害了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和处分权。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产权登记和变更登记的权利,有利于预防夫妻单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以保障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
福建的地方立法规定女方可以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条妇女有权要求夫妻共同财产联名登记的规定,立法目的和所要追求的社会效果是相同的。
李明舜:网友的这种声音有其合理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条例》之所以只规定妇女这方面的权利,一方面是因为福建出台的是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其保障对象就是妇女的权利;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目前现实生活中男女权利、机会、资源分配仍然不平等,针对妇女的各种形式歧视依然存在,侵害妇女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即使在婚姻家庭领域,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中多数还是妇女,因离婚而丧失财产权益的也多为妇女。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要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充分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
因此,我国法律在明确男女平等原则的前提下,特别强调“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这不仅不是对男女平等的违反,而且是现阶段促进事实上男女平等的必要手段,是对社会公平正义价值取向的秉持坚守。这个规定还是有现实的积极的意义的。有关部门在执行这些规定时,完全可以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对夫妻双方同等对待。
朱晓峰:随着我国近几十年社会经济生活的巨大变革,当前的婚姻家庭生活中很难一般意义上说女方还是男方处于弱势地位而更需要特别予以保护,对此可能需要在个案中结合具体案涉情形确定。
在此意义上,与其概括性地预先赋予女方或者双方查询对方名下财产信息的权利,不如强化对隐匿属于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范围的财产一方的责任,同时严格落实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等。
03
法治网研究院:正如几位老师前述所言,此前多地都出台过类似的办法或者条例,但也出现了一些争议。有代表性观点认为,查询配偶财产的过程中,需要警惕侵犯个人隐私权、滥用查询权等问题。对于此类问题,您有什么解决建议?或者说,需要如何处理好其中的平衡?
马忆南:夫妻相互查询对方的财产状况,一直伴随着是否侵犯隐私权的争议。所谓“查询对方的财产状况”其实质是查询夫妻共同财产状况,因为共同财产往往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从法律性质来说,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福建《条例》的相关规定并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问题。当然,在具体操作时还应该通过结婚证上的结婚登记时间确认,只能查询夫妻共同财产。
朱晓峰:在道德层面,夫妻彼此应开诚布公,但在法律层面,夫妻互查与只承认女性单方查询的作法都存在进一步讨论的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并不意味着夫妻双方各自的个人信息尤其是私密信息不受法律保护。依据民法典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处理个人私密信息。我认为,这里的“法律”应当是狭义上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包括福建省人大等机关制定的《条例》;这里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显然包括个人信息权人的配偶;而这里的“私密信息”,显然包括婚姻关系双方任何一方不想让对方知晓的财产信息。未来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规定。
李明舜:夫妻一方的的知情权要保护,另一方的隐私权也同样需要保护。在这里,有必要澄清的是,所谓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是纯属个人的内容,对于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信息,仅就夫妻之间而言不能属于彼此隐私的范畴,所以夫妻之间查询共同财产不存在侵犯隐私的问题。
当然,查询的主体只能是妻或夫,查询的财产范围因为只能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查询的时间范围,也只能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对于查询结果,未经对方同意也不得向他人散布。
黄利军:查询配偶财产确实需要在保障隐私权的基础上进行。对此,我有几条解决建议:第一,明确查询范围。只允许查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夫妻共同财产相关的财产信息。
第二,严格查询程序。规定查询的申请条件、审核程序、查询方式等,防止滥用查询权。
第三,加强监督管理。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查询权的行使,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完善法律制度。在民法典等法律中明确夫妻双方对财产信息的知情权和查询权,为查询配偶财产提供法理依据。
第五,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让夫妻双方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树立正确的婚姻财产观,自觉维护个人隐私权和夫妻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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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法治网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