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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国家卫生健康委近日发布的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正式实施,对托育机构的办托条件、托育队伍、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养育支持、安全保障、机构管理等评估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标准》明确,托育机构是由单位(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等)或个人创办,由专业人员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机构。托育机构应取得提供托育服务的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中应明确注明“托育服务”或“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应设有满足婴幼儿生活游戏的生活用房及适当的辅助用房。
根据《标准》,托育机构应具备安全设施设备,安装一键式报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婴幼儿生活场所安装监控设备且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在日常生活与活动中向婴幼儿渗透安全教育,应确保婴幼儿受教育率达到100%。定期面向婴幼儿家长开展安全教育。此外,《标准》明确,托育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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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