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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石章政 胡宋楠
突然被撞,司法鉴定误工期90日,未与任何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主要收入来源于学生托管,误工费该如何计算?近日,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误工费判定的交通事故案件。
2023年2月15日16时许,被告熊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原告晏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晏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中,熊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晏某某被立即送入医院进行治疗,住院13天后出院,出院医嘱注意休息1月。后经司法鉴定,晏某某误工期评定为90日,护理期评定为30日,营养期评定为30日。
因赔偿问题,原告晏某某将被告熊某某、被告人民保险(承保被告熊某某车辆)诉至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因晏某某从事学生托管服务,未与任何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三方就误工费赔偿产生较大分歧。
负责承办该案的石章政法官多次组织三方进行调解,但因原告提交的误工证据较少,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各方对于是否支持原告的误工费、误工标准及误工期等分歧较大,调解工作一直未能顺利推进。
“您好!请问您家小孩是在晏某某处托管吗?”“托管了多长时间?”“每个月付给晏某某多少钱?”“有具体转账记录吗?”这虽然是一件小案,但每一件小案都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都饱含着群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期待和向往。石章政多次利用休息休假时间走访调查,通过对于晏某某居住地社区、物业等单位的走访,以及对其提供的托管学生家长名单的排查,了解其事发前的工作及收入情况。
虽因误工期的争议而未能调解成功,但对于原告存在误工事实及误工标准各方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很快便下达了判决。该案从立案到调解,再到判决,仅用时22天,今年1月份原告顺利领取到案件款。原告之子张某某代表全家向石法官送来了锦旗,感谢他在办案中坚持“如我在诉”,公正高效。
经查明,原告提供的三份家长委托监护协议与三份微信转账记录和原告自身陈述,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证明本案事故发生前原告从事学生托管服务,并且因本案事故存在实际务工损失。但因原告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并不完整,无法如实反映其事发前的收入具体情况,故酌定按照江西省2022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4517元/年,计算其误工费。
法官说法
误工费系被侵权人受人身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而减少的工资收入或其他类型的合理收入。应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来确定具体金额。证明误工费数额的证据方面,一个是收入状况证据,一个是误工时间的证据。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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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