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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批评曝光商家一定构成侵权吗?
重庆一消费者客观陈述、评价商家服务态度与质量被认定不构成名誉侵权
本报讯 (记者 刘洋 通讯员 白涛)消费者对商家服务不满意,在视频平台上进行批评曝光,是否侵犯商家名誉权?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消费者,对商家服务有监督批评权,其发布视频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
2023年8月,张某到一家修理厂处保养车辆,此次保养为某保险公司免费赠送。在车辆保养过程中,机油卡尺刻度条掉落在发动机油底壳里。后修理厂工人告知张某需要拆下油底壳取出机油卡尺刻度条,并称需要收取费用。在张某未明确表示认可费用标准情况下,工人拆下并清洗了油底壳,安装了新的机油卡尺,对车辆进行了保养。后修理厂告知张某需付款320元,双方发生争执并报警处理。经协商,张某付款300元后离开。次日,张某通过其在抖音APP注册的账号发布了三段视频,描述了争议发生的过程,并对修理厂行为作出了批评。修理厂认为张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声誉,商誉受损会带来相应经济损失,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綦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从张某所发布视频内容来看,张某阐述的车辆维修保养的过程、发生争执的过程具有一定的客观依据,并不存在虚构事实、夸大事实等情形。张某的陈述基本属于客观描述及对原告服务质量的个人感知,没有贬损、丑化原告的陈述,也并未出现明显恶意诽谤、侮辱性等词语,故不应认定张某主观上存在恶意。张某所陈述内容无偏激、丑化原告形象等情形,对修理厂产生的影响程度较低,不足以产生修理厂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修理厂系提供车辆维修、保养的经营者,张某作为消费者,对其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所作出的批评、评论,修理厂应具有一定的容忍度,有助于其更好完善自身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法院遂判决驳回修理厂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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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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