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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来凤二被告人获刑
本报讯 “一年内,两货车司机通过‘跑长买短’方式,累计逃缴高速费101次……”近日,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综合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法院以二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于2018年初各自购买了一辆货车跑运输,二人货车的品牌、外形、颜色均一样。为获取更高收益,二人打起了过路费的“算盘”。他们商量各自的货车均悬挂假号牌,一人从湖北宜昌收费站上高速,另一人从湖北恩施收费站上高速,二人相向而行,并在能够互通的服务区交换通行卡和假号牌,随后继续往对方上高速的方向行驶,并在与对方上高速的入口相近的收费站下站和缴费,实现“跑长买短”,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的目的。
经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在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一年期间,累计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101次,共计119757元。案发后,他们向湖北交投鄂西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补缴了全部通行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悬挂假号牌的货车多次采用 “跑长买短”的方式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二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理,退赔了受害人全部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周健伟 向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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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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