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行共享单车伤人平台尽责无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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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王春

本报通讯员 陈依涵

近年来,共享单车已成为广大居民日常出行的主要代步工具之一,但是共享单车使用也有一定的年龄限制,未成年人如果骑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如何划分?近日,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骑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

法院查明,2022年6月22日晚,17岁的小叶在骑共享单车途中不小心与路边行走的刘某发生碰撞,致刘某趾骨骨折。经过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小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10月,司法鉴定所给出鉴定意见,认定刘某受伤后的误工期为110天,护理期50天,营养期60天。后因双方就赔偿金额调解不成,刘某遂将小叶、小叶的父亲叶某、共享单车运营公司杭州某科技公司以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32755元;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

瑞安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是共享单车的所有人及出租方,根据民法典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因此,若其他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某科技公司存在过错,则其不应当承担责任。

此外,某科技公司已统一为旗下共享单车投保骑行用户意外伤害保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小叶作为侵权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对于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在核定刘某合理损失为32555元的基础上,判决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医疗费2859元,叶某赔偿其余损失29696元。

法官庭后表示,目前,一些共享单车在扫码用车前有特别提醒骑车注意事项,如共享自行车仅向年满12周岁以上、具备骑车技能以及身体健康的用户开放。广大市民在骑行共享单车前应留意查看骑车注意事项,检查车辆是否完好以及自身是否满足骑行条件等,并遵守交通规则,做到规范用车,安全出行。(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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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法治日报

责任编辑 / 裴怡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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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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