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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5月30日电 (薄晨棣、高清扬)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促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段农根介绍,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全国各级法院采取一系列举措,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积极探索专业化、规范化工作机制,取得明显成效。据统计,到2022年底,全国各级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10308份,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机构837个,开展家庭教育指导38080次,为推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各地法院发出的家庭教育指导令在名称、形式、内容和适用情形等方面不统一,对执行方式缺乏明确规范。为准确适用法律,规范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最高法会同全国妇联制定了本《意见》。
《意见》分6个部分,共24条。明确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情形和范围。《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应当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对于涉及抚养、收养、监护权、探望权纠纷等案件,以及涉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就监护和家庭教育情况主动开展调查、评估,必要时,依法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以及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意见》还规定,涉未成年人的案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请求对自己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要求和方式。《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诉前调解、案件审理、判后回访等各个环节,通过法庭教育、释法说理、现场辅导、网络辅导、心理干预、制发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等多种形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根据情况和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此外,《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条件和制发程序。明确了人民法院责令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情形,符合这些情形,且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或者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后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以决定书的形式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依法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家庭教育指导令应当载明责令理由和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时间、场所和频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频次,应当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以及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或犯罪行为的程度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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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人民网
责任编辑 / 刘洁琼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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