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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老板多场合辱骂同事致其自残重度抑郁”一事引发热议。
据了解,当事人王某系北京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当事人黄某原为该公司股东,任副总经理,两人共事多年。2022年1月,王某在张家口出差期间被人跟踪堵截,遂怀疑知情人黄某有意泄露自己行程信息。随后,尽管缺乏充分证据,王某在公司例会上提及此事便将言语直指黄某泄露自己行踪,公司其他部门领导应王某要求纷纷附和,黄某则予以否认。过程中,王某言辞激烈,黄某情绪激动。当日后,王某多次在相关微信群内对黄某进行侮辱、诽谤,煽动公司人员及行业内其他人员对其言语辱骂。自2022年1月11日起,王某在无证据的情况下,先后在公司会议、物业大家庭、股东群、区域经理群等多个微信群内指责黄某“损害公司利益”“地地道道的汉奸”等,黄某曾在群内辩白但无果,最终不堪其扰,经医院诊断存在重度抑郁情绪。
黄某将此事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法院认定王某侵犯黄某名誉权,判决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医疗损失费、精神损失费。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研究员王雷认为:网络是一种虚拟生活空间,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法治是互联网治理的基本方式,网上言行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名誉是人的第二生命,利用网络社交通讯软件侵害他人名誉权等人格权益,须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条第一款、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等,王某侵犯黄某名誉权。在单位微信工作群内对同事进行侮辱、诽谤,侵害同事名誉权,要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外,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也应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网络言论有边界,上网发声莫任性。随着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不仅发生在现实物理空间,还延伸至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希望广大网民从这个案例中吸取教训,让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网络空间的广泛共识、共同追求和行动自觉,合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任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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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法治日报-法治网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