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上发布信息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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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制报记者 林栋

为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规范网络信息传播秩序,昨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提请审议《河南省网络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据悉,对于此次立法,河南坚持不照抄照搬上位法的原则,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不再作重复性规定,重点解决我省在网络安全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立法的必要性

我省是网络大省、网民大省,互联网用户总数达1.26亿户,居全国第四位。互联网已深度融入经济社会各领域、融入人民生活各方面。但同时,网络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网络攻击活动日趋严重,网络违法犯罪时有发生,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了适应网络安全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我省通过制定网络安全条例以强化网络安全法治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细化网络安全工作监督管理体制

网络安全工作涉及众多领域,需要加强统筹协调,实施综合治理。《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网信部门是网络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保密、密码管理、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等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个人网上发布违法信息或受严厉处罚

《条例(草案)》规定,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在网络上发布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条例(草案)》规定,在网络上发布违法信息的,由县级以上网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组织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草案)》规定,在网络上发布违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信息的,由县级以上网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组织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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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河南法制报

责任编辑 / 魏敏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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