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开发商一房二卖,法院综合多因素判定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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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李钊 通讯员 邹国宝

近日,一起一房二卖纠纷案件,经法院一、二审综合多方面因素,最终判定了房屋的归属,使一起长达几年的纠纷得以平息。

2015年6月17日,徐某与新蔡县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并于当日一次性支付购房款32万元。由于房产开发公司没有按期交付房屋, 2019年2月9日,徐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开发商限期交房。2013年1月,第三人张某在该开发商处购买房屋一套,后该开发商将徐某购买合同所涉房屋调整给第三人张某,张某付清全部房款后,该开发商将徐某合同所涉房屋实际交付给了第三人张某,张某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实际占有并进行了装修。法院审理认为新蔡县某房产开发公司违背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将同一套房屋出售给不同的买受人,导致本案纠纷的发生。

涉案房屋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形下,购买方谁的权利优先保护?徐某与第三人张某在均不放弃继续履行合同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新蔡县某房产开发公司先后分别与徐某、张某签订书面购房合同,均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即均未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故诉争房屋在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情况下,应以合法占有房屋、给付购房款时间、合同签订时间等因素确定合同权利保护的顺位。结合案件实际,为避免因恢复原状或者重复履行造成社会经济和司法成本的浪费,法院认定徐某关于继续履行合同,并限期交付房屋的诉讼目的已不能实现,遂判决驳回了徐某要求房产公司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徐某对法院上述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长达几年的纠纷得以平息,第三人张某悬着的心落了地,但徐某的烦心事尚未了却。房屋买卖的烦心事很多,但如果各方都能诚实守信,有些烦恼是能够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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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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