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女子卤肉锅里掺罂粟被判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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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广视网讯(通讯员:宋永亮 张高顺)“天上龙肉,地下驴肉”,“宁舍小孩娘,不舍驴盘肠”,民间关于驴肉好吃的谚语说得让人口舌生津。上蔡县塔桥镇女子程某,卤制驴肉时擅自加入罂粟壳导致众多食客吃驴肉“上瘾”,近日上蔡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程某,女,上蔡县塔桥乡农民,生于1967年6月16日,在齐海乡龙头桥经营驴肉餐馆。这家驴肉餐馆远离闹市区,为提升驴肉口味增加餐馆客流量,不知从何时起程某开始在卤制驴肉时往锅里加入法律严禁的罂粟壳。2013年7月19日,程某卤制驴肉用的卤料包被上蔡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调料包内罂粟壳含有罂粟碱、吗啡、可待因、蒂巴因、那可丁。

    因涉嫌犯欺骗他人吸毒罪,2015年3月1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3月2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控被告人程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上蔡县人民院提起公诉。

上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在加工卤肉食品中添加罂粟壳,并在市场上予以销售,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公民生命权、健康权,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程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上蔡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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