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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了嫖宿幼女罪以来,特别是近年,呼吁取消该罪的声音不绝于耳:量刑比强奸罪轻,成了某些阶层的“保护伞”和“免死牌”;让受害幼女背上了包袱……昨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下称刑九草案)三次审议稿被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审议,草案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另外,不设袭警罪,将袭警按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理;拟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规定不得减刑、假释等诸多刑九草案热点也惹人关注。业内人士认为,历经两轮审议,三审稿在二审稿的基础上公开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修改完成,根据立法惯例,三审稿已十分接近最终表决稿。
“嫖宿”幼女有望按强奸论处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即为存废之争不绝于耳的“嫖宿幼女罪”。
虽然备受关注,但这次刑法修改,一审稿和二审稿都没有涉及嫖宿幼女罪。可在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法学界人士纷纷发声:要求取消嫖宿幼女罪。
作为省内唯一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新闻报道的媒体,大河报在2015年6月27日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等人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为题对此进行了报道:刑九草案二审时,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一律按强奸罪论处。
“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一直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昨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就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这一罪名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的有针对性保护幼女的规定。考虑到近年来这方面的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执法环节也存在一些问题,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取消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可以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
暴力袭警按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
交警被肇事司机拖行、警察执法被袭击……一些袭警案件让人唏嘘,近年来,设立袭警罪的呼声日益高涨。
一些全国人大代表、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多次提出在刑法中增加袭警罪。法律委员会与有关方面研究认为,在实践中,我国对袭警行为一直是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处理的。但针对当前社会矛盾多发,建议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大河报记者了解,该条款并非将袭警罪设立为单独一项罪名,而是在妨害公务罪中增加了一款规定。
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拟不减刑、假释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有关部门建议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终身监禁。法律委员会经同中央政法委等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其中本应当判处死刑的,根据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采取终身监禁的措施,有利于体现罪行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据此,建议在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毒驾或暂不入刑
“毒驾”是否入刑,在二审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意见。
有的部门、专家提出,目前列入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有200余种,吸食、注射哪些毒品应该入刑,尚需研究;同时目前只能对几种常见毒品做到快速检测,还有一些执法环节的技术问题需要解决,需要进一步完善执法手段,提高可执行性。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考虑到目前有关方面对“毒驾”入刑的认识尚不一致,对于“毒驾”入刑罪与非罪的界限、可执行性等问题还需深入研究,目前可依法采取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强制隔离戒毒等措施,对“毒驾”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追究其交通肇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因此,未将“毒驾”列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虚假诉讼可处有期徒刑
二次审议稿中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虚假诉讼情况复杂,不仅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有些还会造成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失,社会危害严重,建议增加一档刑法,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本款修改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扰乱法庭秩序有可能入刑
二次审议稿对扰乱法庭秩序罪作了修改。一些常委会委员、有的部门、地方以及律师协会提出,本条第三项关于“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规定、第四项关于“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规定,在实践中可能被滥用,建议取消。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草案第三项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属于衔接性规定,不宜取消;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也是维护法庭秩序和司法权威的必要规范,但建议将该项修改为:“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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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将为地方政府举债设定限额
作为落实新预算法和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重要举措,国务院24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标志着我国依法启动了对地方政府债务的限额管理。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说,为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财政部会同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清理甄别办法,组织各地对2014年末地方政府存量债务进行清理甄别和核查。
据介绍,此次提请审议的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两块数字相加而成,一块是最终甄别确认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一块是2015年3月全国人大批准的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
楼继伟透露,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后,国务院将在批准的限额内,核定各地债务限额。地方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提出本地区债务限额,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在批准的限额内举借和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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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新华网
责任编辑 / 凯旋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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