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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广视网讯(通讯员:宋永亮 张高顺)取取土挖挖坑垫垫地,竟然摊上了人命案,还真得赔偿大把大把的“真金白银”!上蔡县华陂镇方营村村民张某因没有设置安全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致使本村儿童溺水身亡,于近日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决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85394元。
上蔡县华陂镇方营村村委西侧有一干涸坑塘,无人承包管理。本村村民张某在该坑塘西北角居住,于2011年在该坑塘的西北角用挖掘机取土扩地,致使坑塘的西北角出现一处两、三米左右的深坑。2014年8月16日15时许,本村未成年人曹某某在没有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进入深坑戏水,溺水后经同村村民送往上蔡县华陂镇卫生院进行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检查诊断为溺水死亡。曹某某的父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张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8479元。
上蔡县人民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曹某、刘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85394元,务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被告上蔡县华陂镇方营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曹某、刘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3849元,务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4877元,原告负担2440元,被告张某负担1950元、被告村委会负担4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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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驻马店广视网
责任编辑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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