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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广视网讯(通讯员:王平福 吕航)作为一种观赏植物,罂粟的花朵确实绚烂华美,清代诗人朱彝尊就有“伯解罗衣种罂粟,月明如水浸中庭”的诗句。然而,大面积种植罂粟植株,就涉嫌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所谓毒品原植物,是指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植物。
李某某(女,1969年2月出生,泌阳县盘古乡小岗村委人),在盘古乡小岗村委三槐庄的自己家院落里撒种罂粟。2014年4月22日,泌阳县公安局盘古派出所接110指令,在被告人李某某居住的的农家庭院里,查获种植的罂粟742株,并予以销毁。2014年4月22日,李某某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30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泌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李某某明知是罂粟而非法种植742株,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因李某某种植罂粟非以盈利为目的,且认罪态度较好,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理由成立。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泌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李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要想杜绝毒品犯罪,就要彻底根除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明确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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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驻马店广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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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 / 平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