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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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制订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驻马店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且经营场所应具备满足最低经营需求的基本设施条件,形成初步的经营业态。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驻马店市烟草专卖局为了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综合考虑行政区域范围内零售点存量、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实行市场单元内数量调控管理:将辖区划分若干市场单元,设定并动态调整市场单元内的零售点指导数;零售点设置以指导数为上限,达到上限的,按照“退一进一”原则,根据排队轮候顺序依法受理。

第六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零售点总体布局规划

第七条 本辖区内零售点的总体布局规划实行“间距+总量+限制性条款”组合模式。

第八条 根据区域位置、人口消费结构、人口密度、商业活动特征、特殊环境差异等因素将驻马店市区划分为:城区区域和乡镇区域。

第九条 间距限制模式

在市场单元内数量调控管理基础上,各市场单元内新设零售点应同时满足间距要求,本辖区内的两个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不受距离限制及放宽情形的除外)。

第十条 总量限制模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市场单元内数量调控管理基础上,不受本规划第九条间距限制。

1.特殊场所的零售点设置:

(1)汽车站、火车站、高铁站候车厅内,每个候车厅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2)大专以上院校,根据该院校师生总人数设置零售点,3500人以下可设置1个;3500人以上的,以此为基数,每超过3500人可增设1个,余数达 2100人以上的按 3500人计算;

(3)客房达到50间以上的宾馆酒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4)封闭式旅游景区、度假村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高速公路服务区(休息区)单侧,可设置1个零售点;

(5)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以出租柜台(摊位)为主要经营形式的大型商场、购物中心,超市和综合娱乐服务所在楼层,每区域楼层可设置1个零售点;

(6)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便利店、超市(不含各楼层隔层、夹层、仓储、办公、楼梯等非营业性质面积),可设置1个零售点。

2.因行政区划调整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的。

3.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因持证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原持证人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需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后90日内,持相关证明重新申请零售许可证的。

(二)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其他类业态,设置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辖区持证商户总量的1.5%,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办理,并受本规划第九条间距限制。

第三章 放宽情形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市场单元内数量调控管理基础上,其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5米:

(一)残疾人、军烈属。

1.持有残疾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工商户首次申请的;

2.持有军烈属优待证明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工商户首次申请的。

(二)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便利店。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原持证人在以上客观原因发生后90日内提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四)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造导致的先店后校、先店后门等情况,以及合理布局标准修订等客观原因造成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零售点不符合相关要求,持证人提出变更申请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第十二条 单独经营雪茄烟(不经营卷烟)的商户不受总量和间距限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限制距离除外),经营范围增加卷烟的,应当受总量和间距限制。

第四章 不予设置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人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三)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五)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在一年内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六)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经消防等职能部门认定的安全隐患,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十)城区中小学校学生日常依法可通行的出入口200米以内的,乡镇中小学校学生日常依法可通行的主要出入口100米以内的,城区和乡镇幼儿园学生日常依法可通行的出入口30米以内的(出入口不包括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垃圾通道、货运通道、常年关闭的出入口等);可向学校、幼儿园内销售卷烟的窗口、栅栏等情形的场所不予设置零售点;

(十一)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十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经营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除外;

(十三)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四)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十五)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十六)经营场所位于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内部;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局、省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划所称“城区区域”是指板桥路以南、汝河大道以北、中原大道以西、高铁铁路以东,上述所围区域。“乡镇区域”是指除城区范围以外的区域。

第十五条 本规划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依法取得使用权,具有合法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

第十六条 住宅小区内的经营场所若不是商业门面,但实际改装为经营场所的,应具备商业门面的特征,且消费者可自由出入,经营场所应与住所无相互连接的门。

第十七条 本规划所称“间距”是指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场所与参照零售点或中小学校、幼儿园之间的步行最短距离。(距离测量时,以依法按照交通信号可通行的最短距离为标准,按照两个参照点最近一侧的门沿进行测量,不得穿越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建筑物等设施或禁止性道路标线)。

第十八条 本规划所称“优待证明”引用《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退役军人部发〔2021〕67号)的“优待证”含义: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

第十九条 本规划所称“中小学”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学校”含义: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且正常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见《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1998年12月2日颁布)。

“专门学校”: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划所称“幼儿园”指具有幼儿园性质的学前教育机构,且正常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所称的“以内”、“以上”、“不低于”、“不得超过”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由驻马店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驻马店市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驻烟〔2021〕52号)同时废止。

附件:1.驻马店市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间距测量标准

2.驻马店市区市场单元布局信息目录

附件1

驻马店市区烟草制品零售点

经营场所间距测量标准

一、《规划》中“距离、间距”指新申请方与测量参照物之间,按“边对边”原则测量的可通行最短距离。测量参照物指周边最近的持证零售户或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通勤出入口。现场核查新申请方与参照物之间的测量以“不违反交通规定、可通行最短距离”为总体原则。具体场所测量示意图如下:

1.申请方和测量参照物在同一侧马路的,参照图1测量,距离=a。

驻马店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2.申请方和测量参照物在马路两侧,马路中间设有隔离带的,从隔离带最近开口处作为测量通道,参照图2测量,距离=a+b+c。

驻马店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3.申请方和测量参照物在马路两侧,马路中间没有隔离带但是有斑马线的,参照图3测量,距离=a+b+c。

驻马店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4.申请方和测量参照物在马路两侧,马路中间没有斑马线或者隔离带的,参照图4测量,距离=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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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请方和测量参照物处于马路拐角位置,参照图5测量,距离=a+b。

驻马店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四、本测量办法由驻马店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如遇本办法未明确测量方法的特殊情形时,其测量方法由驻马店市烟草专卖局确定。

附件2

 

驻马店市区市场单元布局信息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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