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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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规定,按照驻马店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加强小区(村庄)登记制管理。小区(村庄)居民出入实行严格登记、测量体温、佩戴口罩,做到不串门、不扎堆,非必要不外出,非本小区(村庄)人员和车辆禁止入内。

二、强化散居户和独栋楼院网格化管理。城区散居户和独栋楼院按照属地原则,严格落实网格管理责任,每天定时上门宣讲检查、测量体温,了解出入情况,掌握每个人的健康状况。

三、对于从南方疫区来驻返乡人员,在抵驻火车站、高铁站、高速路口或区域交界处检测点测量体温,逐人登记,由所达县区接送至集中隔离点进行隔离医学观察14天;对其他来驻返乡人员要检测、登记、报告,进行居家观察14天。所有下站旅客、入驻车辆乘车人员,拒不执行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现仍滞留湖北等重点疫区的人员,遵守好当地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所在社区的工作,在驻马店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前不得返驻。确需返回的,要向当地政府报告审批,返回后按有关规定测温登记,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

五、对居家隔离人员由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进行健康管理并做好关爱服务,在居家隔离住户门前张贴健康关怀提示,递送居家隔离告知书,确定一位社区对口联系服务人,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居家隔离者在隔离期间不得擅自离开隔离居所,每日须上传报送本人体温监测情况。居家隔离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须在屋内密闭袋装,每天于社区指定时间放置居所门外,由社区先行消毒再进行集中投放。

六、出租房(屋)业主或者其他房屋出租人必须落实防控责任。出租屋业主对相关人员管理负主体责任,出租屋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对不报告重点疫区抵驻人员租住房屋、不落实居家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规定、不履行居家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报告责任、不配合政府和社区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驻马店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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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驻马店广视网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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