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套路贷”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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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严厉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全市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驻马店市决定立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集中行动。特通告如下:

一、“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利用受害人急需资金的心理,以无需抵押、手续简便、放款快等方式引人上钩;贷款审核过程中,非法获取公民的手机通讯录、通话记录等信息,甚至要求女性受害人提供裸照;放款过程中,通过“签订虚假或空白借款协议”“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方式要求受害人签订高于实际放款数额的借条或借款协议;放款后,通过“单方认定违约”“人为制造逾期”等方式向受害人索要逾期费、违约金、手续费等费用;最后使用暴力催收、“虚假诉讼”等非法手段占有公私财产。暴力催收既包括使用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强迫女性受害人卖淫、提供性服务等硬暴力手段,也包括使用信息网络或通讯工具实施电话短信轰炸、骚扰滋扰受害人亲友、同事、同学、老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PS受害人裸照及灵堂照、发送侮辱信息等软暴力手段影响群众正常的工作、生活、学习等。凡是符合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本质特征的“房贷”“车贷”“手机贷”“校园贷”“裸贷”“无抵押贷”等,都属于“套路贷”违法犯罪。

二、一切假借“房贷”“车贷”“校园贷”“无抵押贷”等民间借贷之名实施“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活动,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凡投案自首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投案自首同时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查证属实的,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对顶风作案,拒不投案自首的,一律依法从严惩处。

三、“套路贷”违法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违法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窝藏、包庇“套路贷”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与“套路贷”犯罪人员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威胁、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的,将依法严厉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广大人民群众要切实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资金往来,谨防“套路贷”陷阱,谨防上当受骗。

五、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嫌“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对在打击“套路贷”等犯罪活动中提供线索、发挥重要作用的予以奖励,同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隐私和人身安全。

举报受理:驻马店市扫黑办

举报电话:0396-2122603

举报邮箱:zmdshb2018@126.com

短信举报:1856803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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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驻马店广视网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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