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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控制机动车鸣笛噪声污染,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升我市文明城市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经广泛征求意见,决定在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部分区域禁止机动车鸣喇叭。
一、禁鸣区域
驿城大道(原铜山大道(含))以东,富强路(含)以西,洪河大道(含)以南,练江大道(含)以北合围区域。
二、禁鸣时间
自2019年1月1日起,禁鸣区域机动车24小时禁鸣喇叭。
三、禁鸣对象
所有机动车。
四、有关要求
(一)各有车单位要加强驾驶人管理教育,严禁在禁鸣区域鸣喇叭。
(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符合规定音频的喇叭和警报器;在执行非紧急公务时,不得使用喇叭和警报器。
(三)对违反禁鸣规定的驾驶人,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八项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处罚。
驻马店市公安局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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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驻马店广视网
责任编辑 / 刘钊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