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城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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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新修定的《驻马店市城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条 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加强城市公交专用车道(以下简称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66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驻政〔2017〕42号)、《驻马店市公交都市建设实施方案》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交专用车道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使用交通标志标线注明或使用其他设施隔离的专供城市公交通行的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应当科学、合理,对分时段公交专用车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市辖区内公交专用车道的通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双向六车道及六车道以上的城市道路上设置分时公交专用车道,施划、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和提示牌,保证城市公交优先通行。

第六条 公交专用时间段是指每日的7:30~8:30、11:30~12:30、17:30~19:00三个时间段。在已设置了公交专用车道的城市道路上,限行时间内城市公交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辆(以下简称社会车辆)禁止通行,但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校车、工程救险车以及九座以上的单位通勤车除外;限行时间外,社会车辆可以通行。

城市公交左转应当按照标志标线、提示牌的指示驶离公交专用车道,公交专用车道内城市公交不得超车。

禁止任何社会车辆借用公交专用车道停车。

第七条 除公交车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车辆外,城市公交停靠站以及城市公交停靠站沿道路前后30米内(以城市公交停靠站站牌为准)路段严禁其他车辆停靠。

社会车辆因出入沿路单位或遇交叉路口,需要临时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转向的,不得影响城市公交通行。

第八条 禁止非机动车进入公交专用车道内通行。

第九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的监督管理,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收集证据,及时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城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驻政办〔2015〕133号)同时废止。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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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驻马店广视网

责任编辑 / 刘钊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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