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公安局关于举报暴力恐怖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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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平安、和谐、稳定,现将《驻马店市群众举报暴力恐怖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通告如下:

第一条 为依法防范和严厉打击暴力恐怖违法犯罪,充分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鼓励公民和组织举报暴力恐怖违法犯罪线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安机关举报暴力恐怖违法犯罪线索,对举报有功者,公安机关给予物质奖励。公民和组织举报暴力恐怖违法犯罪线索受法律保护,公安机关保障举报人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任何信息。

第三条 对发现有下列暴力恐怖违法犯罪线索的,任何公民均可举报:

(一)组织、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
(二)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
(三)为暴力恐怖活动提供资金、作案工具、场所等帮助和交通工具等便利条件的;
(四)非法制造、经营、运输、邮寄、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器具、剧毒化学品等物品的;
(五)非法传授、传播制枪制爆技术和方法的;
(六)非法制造、经营、传播、私藏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宣传品(包括书刊、传单、电子出版物、音视频以及其他含有宣扬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内容的物品)的;
(七)个人或组织为达到某种目的针对不特定群体预谋或准备实施的刀斧砍杀、车辆冲撞、纵火爆炸等违法犯罪活动;
(八)其他涉嫌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违法犯罪活动的。

第四条 公民和组织发现或知悉暴力恐怖违法犯罪线索的,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直接到公安机关或向执勤民警举报;
(二)拨打“110”报警电话或公安机关公布的其他报警电话举报;
(三)通过信件、互联网等方式向公安机关举报;
(四)其他有效举报途径。

第五条 对群众举报且被采用的暴力恐怖违法犯罪线索,根据其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案件、抓捕暴力恐怖违法犯罪分子等发挥的作用和效果,给予物质奖励,发放奖金:

(一)举报线索查证属实,发挥作用的,奖励2000元至1万元;
(二)发挥较大作用的,奖励2万元至3万元;
(三)发挥重大作用的,奖励4万元至5万元;
(四)发挥特别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奖励金额可酌情增加。

第六条 属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驻马店市公安局审核、认定并发放奖金;属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省公安厅审核、认定并发放奖金。

第七条 公民和组织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驻马店市公安局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人可以亲自或委托他人领取奖金,也可以要求将奖金打入指定的银行账号。
因线索处置属涉密内容,驻马店市公安局审核、认定部门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八条 旅店业工作人员、房屋出租人要严格执行实名登记规定,发现住宿旅客、承租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违反实名登记规定或知情不报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有关企业、商户、从业人员要严格落实相关销售实名登记管理规定,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持有、使用各类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制爆原料、剧毒化学品、管制器具、核和辐射等危险物品,发现违法犯罪可疑人员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违反规定造成危害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对知情不报、包庇、窝藏、帮助暴力恐怖分子,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谎报警情等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办法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公安机关鼓励群众实名举报,对不愿实名举报的可请举报人自行设置验证身份的代码,以便日后核实身份,兑现奖励。对群众举报情况公安机关将严格为其保密,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举报人。对谎报警情,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行为,或借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驻马店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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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驻马店广视网

责任编辑 / 凯旋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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