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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
通 告
驿政通[2014]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国家民政部、发改委、国土资源部等8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及市、区“双违”整治的工作会议精神,为净化驻马店西部山区的休闲、娱乐环境,切实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及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制止滥占土地、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结合驿城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倡导文明殡葬新风。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要带头倡导殡葬新观念、新风尚,自觉进行殡葬习俗改革,积极破除封建迷信和丧葬陋俗,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遵守殡葬法规和政策的自觉性。
二、依法规范墓地管理。我区公墓纳入区民政部门管理的有香山(乐山)公墓和胡庙乡石龙山公益性公墓(拆迁安置墓地、回民墓地、烈士墓地、天主教堂墓地等安排在石龙山公益性公墓区内),其它墓地均为非法墓地。凡在规划区、项目区内需要迁移安置的坟墓,区民政部门本着服务、便民、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墓主意愿。墓主选择在石龙山公益性公墓安葬的,项目区按单棺1400元、双棺按1500元的标准向民政部门拨付费用,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坟墓的安葬;墓主选择将坟墓迁移到香山(乐山)经营性公墓安葬的,迁移墓地费用按照《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用及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驻政[2012]89号)补偿,其余费用由墓主承担。严禁各项目单位、项目业主私下联系非法墓地安葬。
三、严禁违法建设墓地。严禁违法占用耕地、林地和毁林滥建坟墓,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买卖土地私自建坟;凡违法占用耕地、林地和毁林滥建坟墓的,责令墓主恢复地貌和植被,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墓主处罚,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违反殡葬改革有关规定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予以效能告诫、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惩暴力抗法行为。对阻扰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鼓动、组织暴力抗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利用墓地进行投资理财、炒买炒卖、非法集资、高息吸储。对参与从事利用墓地进行炒买炒卖、非法集资、高息吸储和投资理财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治理非法墓地办公室电话:0396-3306939 1322396006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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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驻马店广视网
责任编辑 / 建豪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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