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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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驻马店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驻马店市城乡总体规划(2012~2030年)所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指:在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原有集体建设用地变性为国有用地而未实质征收和依法供地的建设用地上建设的住房、公共用房以及经营性用房。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仍在使用集体建设(宅基地)或原有集体建设用地虽已变性为国有土地但未实质征收和依法供地的建设用地,并以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原村(居)民聚居村落。
第三条  因城市公益事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中村改造及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物流园区建设等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公共利益的需要,需征收我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村庄、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坚持以人为本、惠民利民的原则。在实施房屋征收前制定好安置方案,落实好安置用地,确保补偿、安置资金及时到位。
第五条  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原则。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审批、监管、指导、考核等工作;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市、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所属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国土、住建、规划、房管、财政、工商、公安、监察、审计、法院、法制、信访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积极参与支持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六条  确需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向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由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受理)提出房屋征收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发改部门出具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
(二)国土部门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性质的证明材料。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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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驻马店广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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