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迎来“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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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从国家层面明确了居家医疗服务的范围和门槛。

《通知》提出,居家医疗服务主要包括适宜居家提供的诊疗服务、医疗护理、康复治疗、药学服务、安宁疗护、中医服务等。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开展居家医疗服务所要求的诊疗科目,并已具备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重点是二级及以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支持护理院、护理中心、康复医院、康复医疗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将医疗服务由医疗机构内延伸至居家。

《通知》强调,医疗机构在提供居家医疗服务前应当对申请者进行首诊,结合本单位医疗服务能力,对其疾病情况、身心状况、健康需求等进行全面评估。在具体服务内容方面,《通知》明确,诊疗服务包括健康评估、体格检查、药物治疗、诊疗操作等;医疗护理服务包括基础护理、专项护理、康复护理、心理护理等;康复治疗服务包括康复评定、康复治疗、康复指导等;药学服务包括用药评估、用药指导等;安宁疗护服务包括症状控制、舒适照护、心理支持和人文关怀等;中医服务包括中医辨证论治、中医技术、健康指导等。原则上,以需求量大、医疗风险低、适宜居家操作实施的技术和服务项目为宜。

《通知》指出,医疗机构应派出在本机构注册或执业的医师、护士、康复治疗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等医务人员上门提供居家医疗服务,而且提供服务的人员应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方可提供居家医疗服务。在对医务人员的具体要求中,《通知》明确,医师应当具备与所提供居家医疗服务相符合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同时至少具备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护士应当至少具备5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康复治疗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至少具备3年以上临床康复治疗工作经验和技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药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通知》特别提出,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控和有效应对风险。在提供居家医疗服务时,应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家属或看护人员在场等。

据了解,截至2019年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达2.54亿人,占全人口数18.1%。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达1.67亿人,占全人口数11.9%。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超过4000万,对专业的医疗、护理、康复、药学、安宁疗护等医疗服务呈现庞大而刚性的需求。其中,部分行动不便的高龄或失能老年人对居家医疗服务需求非常迫切。(记者 姚常房 记者 赵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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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健康报

责任编辑 / 张雪凝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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