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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指出,对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将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撤销其注册证书并予以曝光,还要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
《通知》指出,原则上,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针对当前部分地区执业药师不够用、配备难的实际情况,《通知》明确,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不降低现有执业药师整体配备比例前提下,可制定实施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政策,并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内,对于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地区,允许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不超过2025年。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包括,卫生(药)系列职称(含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从业药师等。(首席记者刘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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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健康报
责任编辑 / 杨盼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